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太阳成集团tyc33455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员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现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太阳成集团tyc33455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员工。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公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标准学制为2.5年,最长学制为3.5年。
第四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经公司录取的新生,持公司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集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员工通过学校学费专户缴纳学费后方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相关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员工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申请入学,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校参照《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予以审查。
新生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的,应持二级及以上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向集团提出申请,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康复后,员工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申请入学,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集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员工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员工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前置学历或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员工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一般在课程结束后进行,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
第九条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总则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每学期结束后对本学期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缺考或不及格者组织补考。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本人需考前提出缓考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员工应随补考的员工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实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员工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员工每学期初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员工应按录取的专业、层次就读。员工入学后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办理转专业一次,仅在同科类、同层次下进行,并且转入同年级,提交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入学当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不在同一科类、同一层次专业之间的;
(二)教育部在成人高校招生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学信网上标注备案。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完成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转学具体手续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规定办理。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员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员工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学信网上标注备案。
员工在校期间只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为一年。员工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由本人负责,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在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员工需提前两周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予以退学;
(三)应征入伍员工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每学期缺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按时缴纳学费、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七)专升本员工专科学历需要复查者,不按时复查或复查不能通过者;
(八)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经集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已作退学处理的员工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第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根据《陕教资〔2006〕53号》文件及太阳成集团tyc33455财务收费公示表,扣除学费总额的10%、30%、50%、70%,退还剩余的学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第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及毕业档案。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员工修完1学年及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可向学校申请提供相应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延期1年毕业,延期内补修完相应内容,经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进行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集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提出申请,集团查询有关学籍档案,审查无误后,由集团开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负责解释。